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(记者罗沙、齐琪)——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42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,这是最高法首次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发布专题指导性案例。这些案例主要聚焦于外卖骑手、网络主播、代驾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,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。
在现实中,外卖小哥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时常引发争议。如果外卖小哥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是承揽、合作协议,或者平台企业要求外卖小哥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签订相关协议,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?
指导性案例中明确指出,法院在判断劳动关系时,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时间、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、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、是否遵守工作规则、算法规则、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,以及工作的持续性和能否决定或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。如果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,那么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。
对于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协议的情况,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,依法准确作出认定。同时,如果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,法院会结合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,确定劳动者与哪个企业建立了最密切的劳动关系。
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,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也日益增多。指导性案例明确,如果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、内容、过程控制不强,且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议价权,那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,因此也不存在劳动关系。
代驾司机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,其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备受关注。指导性案例指出,如果平台企业为维护运营、提供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,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,那么对于劳动者提出的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,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。
最高法强调,指导性案例并不意味着平台企业与网络主播、代驾司机之间绝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,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,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。即使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,不能确立劳动关系,但企业进行了一定劳动管理的,也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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