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下是重新润色后的内容:
2018年3月,王某辉经过朋友的引荐,结识了陈某泉。王某辉随后向陈某泉提出了借款的请求。同年4月13日,陈某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,借给王某辉7600元。不久后,王某辉再次向陈某泉提出了借款的需求,这一次,他拿出了伪造的琼AXXXXX车牌的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,声称该车辆已被他抵押给陈某泉,并与陈某泉签订了车辆抵押借款合同。同年4月22日,陈某泉又通过微信转账给了王某辉17200元,王某辉也如期将车辆和证件交给了陈某泉。同年5月13日,陈某泉再次转账5900元给王某辉。
然而,同年6月1日,车辆所有人找到了陈某泉,告知他该车辆实际上是王某辉租赁的,陈某泉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,随即报警。
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,并依法判决王某辉犯诈骗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同时,法院还责令其退赔陈某泉的经济损失。
以上是对该事件的详细回顾,希望能为大家带来有价值的信息。